当前位置:首页 > 畜禽养殖 > 正文内容

畜禽养殖污染整改进度报告怎么写?

2022-07-28 11:47:22畜禽养殖1

因地制宜写畜禽养殖报告,不能座在办公室异想天开去写一味追求环保要达到最完美去执行,如果脱离实际情况去交差到后来还是苦了广大消费者和养殖业,象猪肉大涨大众吃不起肉,这些错误就是突击拆迁强制拆迁环境优先结果!养殖业肯定有污染几千年的行业,怎么样去合理适度控制污染才能满足人民群众生活的需求,市长负责制才能保证市场供应充足!

建设用地可以建鸡棚吗?注意什么?

谢谢你的邀请!

建设用地可以建鸡棚吗?注意什么?

建设用地从土地政策层面来讲,当然可以建鳮棚。但按照环保的要求,在当下这个政策,鸡棚是不能随意乱建的,在修建前应当和当地政府进行沟通,经过审批后方可建设。

农村的土地它的用途是有明确规定的,其中有农业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不同的土地有不同的用处,农用地是专门用来种植的,也就是人们所说的耕地,这部分土地其中还分为一般耕地和保护性耕地。建设用地就是用于建筑各种设施,包括公益事业建筑,农民宅基地使用等等;为利用土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荒山,滩涂河塘等等。在建设用地上修建鸡棚,按照使用土地的层面理解,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但是,随着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人们对生活环境的提升,想要建设鸡棚就要考虑对环境的影响问题。如果这个建设用地距离生活区较远,我想建个鸡棚还是没有问题的。如果离生活区较近,就必须考虑环境卫生问题。不把这个因素考虑好,对以后的发展肯定会造成巨大影响。

当下,在农村想要发展养鸡事业,就要建设高标准的养鸡棚,

没有较好的养鸡设施,是难以发展好的,那就要建设比较好的养鸡棚,这个养鸡棚就要建成永久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建设鸡棚就不能盲目选择用地,就一定要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因此建议你,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让他们帮助选择用地。用地选择好以后,一定要履行审批手续。经过依法审批后,在进行建设。这样你建设的鸡棚,就可以永远归你使用。你在这样的条件下,发展养殖业才得心应手,心安理得,到什么时候也不会出现问题。否则的话,盲目选个地块建了鸡棚,很可能中途会遇到不可预料的麻烦。

以上只是个人想法,仅供参考。

只要有审批手续,就可以正常建鸡棚。

办养猪场需要什么条件?什么手续?

早在2009年,广东东莞市出台的禁猪令政策一度引发热议,有人反对有人支持……

在那段期间东莞市政府高举整治畜牧污染的旗帜,清理了大量的猪场,对于该市政府的做法不予置评,但是在其中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在科技发展迅速的时代,养猪业也应该跟上时代步伐,规范化生产,并要有相应举措去减少对环境带来的污染,才能做到双赢!

当然这一切也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毕竟养猪业已逐渐由过去传统的生产方式向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发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大量推广使用。为提高规模猪场的综合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国家也制定了不少相关法律来规范养猪场的建设。

想知道办养猪场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得先了解养猪场建设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答案抢先看:涉及养猪场建设的相关法规有:《动物防疫法》、《水十条》、《环境保护法》、《畜牧法》、《污染防治条例》

由于法规条例列举不完,所以下面着重介绍一下养猪场应熟知的十大环保法规[1],这些法规对于养猪场建设尤为重要,养猪户们走过路过不要错过啦!

【1、最先遇到:环境评价报告】

猪场未建,环评先行,先拿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才能开建,否则就是违建。

触及律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等。

核心条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 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他规模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处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最悲催:猪场就在禁养区】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处理:早撤早安心!根据《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全国范围划定禁养区。所以别指望你家小猪窝侥幸在禁养区发扬光大成规模猪场+小区。《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3、最憋屈:违反三同时】

触及律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处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最易忽略: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触及律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处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最撩人心:污水排放】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畜牧法》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处理:《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等条文均有责令和罚款处罚。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最易招邻居投诉:排放恶臭气体】

触及律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7、最常见:乱扔死猪】

触及律条:《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处理:《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8、最易忘记:不交排污费】

猪也要拉撒,猪场每天都要排污,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排污费虽不菲,但省不得。

涉及的条文超过五条,罚款数万元。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处理:罚款不菲。《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9、最生猛:拒绝配合检查】

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环保部门有权依法行使权力,暴力阻止是拿鸡蛋碰石头,后果很严重。

触及律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处理:根据情况不同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处罚。其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不留退路:未制定应急预案】

记得给你和猪留扇后门。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猪场也不例外。

处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结】

只有当养猪场建设依照法律法规,才能在带来更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保护环境,也将进一步推介养猪场现代化的建设,让中国畜牧业也走在世界前列!

参考文献

[1]右右.养猪场应熟知的十大环保法规,养殖户该多多注意!.[J/OL].

作者:郭妍 赵力超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hujoe.com/archives/126549